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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佩克:油价今年将维持高位

[百色市] 时间:2025-04-05 12:27:54 来源:至人无梦网 作者:陈文浩 点击:150次

[26]强世功: 《法律的现代性剧场: 哈特与富勒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

[38]最高法院为了表示司法解释的民主化,曾经公布该解释的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它通过法律解释和证据规则将敏感性纠纷转为中性的法律技术问题加以解决,化解纠纷,避免社会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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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公共理性的司法是空心的,禁不住舆论的批评而左右摇摆,可谓之舆论恐惧症。司法者面对这样的问题应当慎之又慎,避免标新立异。[34]王旭: 《解释技术、实践逻辑与公共理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解释考察》; 葛洪义主编: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第6 辑) ,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116 - 142 页。与公共理性相对的是私人理性,是指公民在私人活动范围内行动中的理性,是受其所属小团体或者特定职业、身份和使命所限制的。《婚姻法解释( 三) 》就是典型的例子。

司法需要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审视执政者的政治要求,为执政者提供一种制度化纠错机制,成为政治正义的再生产装置。当他向真正的公众亦即整个世界讲话时,理性的公共运用就会发生,即理性的可公共化性。值得注意的是,在乔石担任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期间,除了提出立法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外,他还曾经两次提出要通过立法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一次是1993年4月1日,他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说:除了加快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外,还要抓紧制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

但是,如果把‘超前理解为不顾实际发展情况,不管经验是否成熟,不管目前是否能办得到,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那是行不通的。[103]再一周后的3月4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人作中国不允许乱的谈话时,进一步说到用立法维护稳定的问题:控制局势要注意方法。[97] 那么,如何与这些势力进行斗争呢,邓小平提出了立法解决的办法: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43]紧接着,乔石还拿邓小平1979年的讲话和前述十三大报告的提法对立法推动改革提出要求:我们要深刻领会小平同志讲的法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的精神,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先制定法律后行动。

[10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111]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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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初,也是文革结束不久的一个时间段,社会治安形势相当严峻,各类经济犯罪猖獗,为了保证改革与发展,全国人大除了通过1979年刑法外,又由它的常委会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相继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惩治破坏社会治安和实施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46]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71]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伴随社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立法工作经常存在着这种过渡。[81]《万里文选》,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8页。

蔡定剑还认为,经验立法的观念不仅导致立法短视,也导致立法滞后,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工具主义的立法思想在理论中一直受到批评。不成功的或者不完全成功的,就修正。建议国家机关通过适当的法律法令,规定罢工罢课事前要经过调处。

[3]据此,改革的特点是变,是要将已经稳定下来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的某些社会关系变过去。这段时间,其他一些实务和理论方面的学者也纷纷发表文章,强调超前进行经济立法,发挥立法对改革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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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6~97页。[11]彭真这里所说的划杠杠、划一个合理解决的界限,就是立法与改革之间的一个平衡点。

当然,划好这个界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123] 第二,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来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9] 第三,立法与改革之间存在一种平衡。这些方式笔者已做了专门论述,这里不复多叙。立志改革,不应该热衷于局部争利争权。[108] 第二个阶段,是在防止立法中改革与发展脱节的基础上,明确从正面提出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紧密结合。

[7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45页。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这样表述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法制建设必须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

而那时候,一些地方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试点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企业对多余的职工不敢辞退,有的职工被辞退后,到政府门前静坐,影响了社会稳定。什么样的点才能保证立法与改革之间的平衡呢?彭真曾经说,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

顾明说的这三个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强调立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进行改革,是上世纪70年代末到整个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

[54]同前注[10],彭真书,第267页。[68]可以把民法草案中比较成熟的部分,作为单行法规先提出审议、公布。[23] 三中全会结束后,扩大企业自主权成为改革的重点。[47]刘政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9页。

彭真在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今后还要全面、深入地进行下去,草案有关规定为这种改革确立了原则。文革结束后,中国很快就面临改革,能够选择法律作为改革的工具已属不易。

在陆续制定一些单行法的基础上,到1986年,全国人大才制定了一个最初被称为民法总则的《民法通则》。最典型的是立法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

[82]同前注[42],《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543页。[117] 值得注意的是,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立法的重心虽然放在改革、发展方面,但并没有忽视稳定问题。

顾昂然还进一步总结说,立法一定要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包括改革的步子多大,改革的时机等,既要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改革推动,又要考虑现实情况。依靠什么样的办法或者手段启动和保障改革的进行,巩固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呢?有政策或者行政的手段、经济的手段,还有法律的手段等。[12]如何划好这个界限呢?针对不同时期的改革以及改革的不同方面,可能会有不同的视角和策略,彭真曾提出了两条很有指导意义的原则:一条是,需要采取民主的、多谋善断的办法:就是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考虑,集中正确的意见,估计到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既存在如前所述的冲突,但又存在一种重要的平衡。

为此,需要在梳理已有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策略的基础上,深人总结、探索和把握改革时期立法的特点、规律,特别是理性认识改革时期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客观评估立法对改革的作用,把握立法在改革进程中的定位,为今后妥善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不断推动改革前进,实现依法治国,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119]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呢?十五大报告提出的策略是,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政治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政治稳定。

但实行市场经济,就要改革劳动制度,对企业职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一点震动没有也不可能,但要避免大的震动。

[33]参见前注[15],刘松山文。第三,立法项目根据改革的需要确立。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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